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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机构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和委托评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财评审〔20135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和

委托评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协会: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监督的意见》(镇政发 [2012]8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审计局决定着手筹备建立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和委托评审单位库。现将《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和委托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审计局

2013418

 

抄送:镇江市注册会计师管理协会

镇江市财政局            2013422日印发

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和委托评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评估、协助审计(以下简称评审)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监督的意见》(镇政发 [2012]8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市审计局决定建立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委托评审单位库(以下简称单位库)。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是专家库和单位库管理单位,依本办法对专家库和单位库履行管理职责。

专家库和单位库设置在市注册会计师管理协会。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造价咨询、财会、审计、工程技术(包括土建工程、绿化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行业和市财政、发改、审计、水利、交通、建设、园林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库。

第四条 单位库由具有评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根据本办法公开征集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单位库。

第五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查,对部分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对评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因工程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单位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可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评审单位。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无不良个人记录,能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二)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的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师、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有丰富工程预算编制、工程造价审核经验的造价员;注册评估师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等。

(三)熟知工程造价知识、工程技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特别优秀并得到公认的可不受专业工龄限制),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同意按本办法接受管理的。

(五)特殊专业的专家和专业评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量才选用。

第七条 进入单位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具备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基建财务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等。

(二)企业从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且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或注册会计师少于10人,但在镇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的年度综合考评中,总分位于前10名的。

(三)近三年经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并具有镇江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造价咨询、评审、审计工作业绩。因事务所变更、改制、分设等原因,计算其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

(四)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

(五)拟派担任评审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在评审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拟派其他评审人员须具有能够满足相应评审项目专业技术要求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专家库。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需填报以下资料(1份):

(一)《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申请入库登记表》(见附件1)。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简历(含电子版)、一寸免冠照片2张。

(四)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资料及证明。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自愿报名、审核小组评选确定后,以单位名义加入单位库。

第十一条 加入单位库的单位需填报如下资料(1份):

(一)《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单位入库登记表》(见附件2)。

(二) 合法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或其他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 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备案、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拟参与评审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 单位所承担过各专业的代表性业绩资料。

(五) 单位为其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手续齐全的证明。

第十二条 专家库和单位库周期为2年。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注册会计师管理协会联合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对申请加入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审核小组依据考核办法对入库专家和入库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入库专家和单位、支付评审费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入库评审专家、评审单位的权利:

(一)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和单位库。

(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项目评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协助开展项目评审时要求相关方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按法律、法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入库评审专家、评审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调配。

(二)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及与被评审单位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工作。

(四)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项目信息。

(六)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七)人员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八)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前,根据项目特点和评审单位专业特长,确定抽签范围,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单位。

评审单位确定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要求,可采取将项目直接委托给评审单位的办法、也可从评审单位聘用有关人员参与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被选定的评审单位,分别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签定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单位提供的审核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市发改委参考评审单位提供的审核意见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在抽取评审单位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对象有关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依据查实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的管理工作中,有过失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采取非正当手段干预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评审任务。如有违约行为以及出现重大失误的,将扣减评审费用,直至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格,并追究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的评审付费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申请入库登记表

2.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单位入库登记表

 

点击次数:2066  更新时间:2013-09-30 14:49:49  【打印此页】  【关闭